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
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;
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,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,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;
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。
检查手续。包括车牌原件及其复印件、车主(单位)组织编码卡复印件、车主(个人)身份证复印件、承包商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信息,确认是否操作车辆,并询问车主是否正常;
核查车辆。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完整,五大组件及其他零件不可缺少。否则不收下次检查车牌、车型、车棚编号、发动机编号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,否则不收回(车棚编号、发动机编号必须是凹陷的钢印号)。
缺件登记。遗失的驾驶证、登记证和号牌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(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),遗失部分应与车主协商;
车辆编号,并在随车手续中标明;
车身照片(照片必须显示车辆编号和号码)、车棚编号照片(需要显示车辆编号)
卸车牌,随同车辆一同入库;
开入库单。将入库单三联交车主;
整理汽车资料,按编号装订,并登记台账;
将复印件和所有报废汽车材料移交给入境人员,并填写手续和转移登记表。